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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和以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的学术活动,所涉及人员包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学生、全体兼职人员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应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术规范行为通则

第五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第六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坚守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公认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教学评估与科研中心研究、制定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八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九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三级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多方管控,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第十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的认定与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接到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已毕业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由学生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学生管理部门如认为需要对有关报告或举报行为进行调查的,应组建临时调查小组,依据学院学生管理和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 教学评估与科研中心接到本校教学、管理人员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由教学评估与科研中心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教学评估与科研中心如认为需要对有关报告或举报行为进行调查的,应组建临时调查小组依据学院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应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对处理办法提出建议。其秘书处负责将有关材料及评价的书面意见反馈至相应的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年代及具体页码等);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照片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同一作品重复发表;

(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该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十)其他违背学术届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的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课题申报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教师参与指导的学生科研及其成果,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第二十条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下发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官网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学评估与科研中心按年度在学院官网上发布本年度教科研统计及奖励情况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实施接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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